《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2025-01-11北京专门处理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律师
北京刑事全国辩护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专门处理冤假错案律师。近些年来,不断涌现的刑事冤假错案重创了众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比如念斌投毒案、赵作海杀人案、佘祥林杀人案等冤假错案,其造成的损失和破坏力无可言语,被牵涉的人及其家属都深有感触,恐惧无可复加!刑事冤假错案也给我们的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如不妥善应对,将严重制约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会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更动摇了我国国民对国家法治的信心。为什么民间会存在这么多的冤案?为什么很多冤案都是由“两高”来推动纠正的?我国法律一直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而事实上纠正一个冤案却为什么那么难?冤假错案的常见情形,抓住这些就能有效翻案!《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该文对捕诉一体和员额办案制改革背景下,如何严把审查批捕关口、做优刑事检察工作进行了探讨,最高检官微也进行了转发,并倡导每一位刑事检察人员都应深入思考,作为指控、证明刑事犯罪的主导者,理应以更高站位、更高标准爱严格要求自己,按照“求极致”的工作目标要求,不断提升自身刑事检察业务能力水平,从而真正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转发《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体现了责任和担当,作为每一个法律人都应深入思考。何为刑事错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指导意见均表述为“冤假错案”,理论界一般的多采用“错案”、“冤案”等表述。错案,就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错误的案件。所谓事实认定错误一是弄假成真,二是证据不足的疑案,三是部分错,部分对的案件。所谓适用法律错误,错认罪名和量刑畸重或者畸轻。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认为,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的政绩观点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近年来平反的冤假错案中,以死刑案件为例,法院面对各方的干预和压力,甚至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聂树斌被错判、错杀一案即是适例。另外,错案的责任往往不是一个人的,甚至不是一个部门的,聂树斌案参加侦查的人员就有几十个人,到检察院有几个人,到法院两审还有很多人。如果将冤假错案的责任归结一家或者一个人,都是不妥当的,也是难以服众的。
必须指出,刑事错案的发生,绝非偶然事件。实践中绝大多数错案中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口供,其他证据或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或者虽有关联性但并不能证明犯罪系被告人所为。此外,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司法人员的错误理念,刑事诉讼构造不合理、舆论压力,刑事诉讼以侦查为中心,法庭审判的形式化,检察机关未遵守客观公正义务以及监督职责的失守,司法决策的行政化等也是造成中国式错案的重要原因。公安司法人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一时难以完全转变。刑事诉讼规定得不到有效遵守,程序被虚置,司法实践中潜规则和隐形规则盛行。无罪推定在我国并未真正确立,“疑罪从轻”成为潜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并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好比较大,对此,法院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要像防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无罪推定是国际社会通行的人权保障原则,被世界各国和联合国的人权保障国际公约所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审查起诉时的存疑不起诉和审判阶段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均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但同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说明我国对无罪推定的吸收并不彻底。法院不中立,审判不中立是造成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权威和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但我国现阶段法院审判案件不独立,受到党政机关的干预;司法裁判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庭审法官不中立,更倾向于采纳控方的意见和结论,对辩方的意见,尤其是无罪辩护意见持有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当公检法三机关对案件的认识出现分歧,刑事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时,实践中经常存在政法委出面协调,以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形。政法委协调案件有着致命的缺陷,有的政法委领导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仅依据审判人员的汇报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很难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政法委书记经常由当地公安局长担任,面对政法体制的运作惯性和某些党政部门关于案件的批示,法官乃至法院都是相当无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反映出人民法院对政法委干预的无奈: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赵作海杀人案、浙江杭州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于此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另外,政法委干预使三机关互相制约的功能丧失殆尽,惩罚犯罪成为其一致的目标。赵作海冤案即政法委错误协调的典型代表。以张氏叔侄冤案为例,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时在死者的8个手指甲里分离出一个陌生男性的DNA,这一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可能与陌生男子有直接关系。但杭州中院认为,“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浙江省高院则干脆在终审判决中写到:“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事后,被害人王冬指甲缝里的DNA,与6年前已被执行死刑的勾海峰的DNA吻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也出具相同结论。而勾海峰2005年因为奸杀浙大学生吴晶晶被判处死刑,审判机关同样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此可见,张氏叔侄冤案中的审判人员在作出有罪判决时,已经完全背离了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对证据随意取舍,定罪时根本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逮捕标准的人为降低以及审查起诉把关不严
我国的强制措施以羁押为常态,不羁押为例外。实践证明几乎所有刑事错案的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均处于羁押状态,反映出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被人为降低,实践中存在着“构罪即捕”、“一捕到底”的现象。已经发现的错案中的大部分嫌疑人根本不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基本的逮捕条件,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同意公安机关的批捕要求,从而导致无辜的嫌疑人被长期羁押并大多数最终被错判有罪。被告人长期超期羁押后,如果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批捕的公诉机关将面临错案的国家赔偿。因此,为了维护公诉机关的利益,对于公诉案件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非常慎重,除非迫不得已,一般不会判决被告人无罪。以上做法突出反映了逮捕对法院定罪的预决作用,值得我们深刻反思。辩护律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预防刑事错案的重要力量。以赵作海案件为例,律师作无罪辩护,指出控方证据的诸多疑点和矛盾,但遗憾的是辩护意见均未得到采纳。辩护人从案卷中发现以下问题并在法庭上提出:公安机关确认无头、无四肢肢体为赵振裳的证据是“物证检验报告”。但是当时实体已经高度腐烂,无法辨识。虽然公安机关先后共进行了四次DNA鉴定,但是都不能确定死者身份,当然也不能作为认定尸体就是赵振裳的证据。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后,公安机关没有追查凶器,同时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公安机关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进行了确定为1.70米。但实际上,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事实证明,当时的辩护意见有针对性地指出了指控证据的重大缺陷,但遗憾的是以上辩护意见均未受到法院的重视。
那些冤假错案背后,每一个当事人都被改写了人生!那些冤假错案背后,隐藏着的是一个个鲜活的人生。他们原本拥有各自的生活轨迹,但因为种种原因,他们的命运被无情地改写,成为了历史上的冤屈者。
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当事人,都是无辜的受害者。他们或因被误解、或因证据不足、或因司法程序的疏忽或者错误,被定罪、被监禁,甚至失去了生命。他们的家庭、朋友和亲人也因这些冤案而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一个无辜的人被错误地定罪,就意味着一个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每一个冤假错案都是一段悲伤的故事,是一个生命的巨大损失。那些冤假错案中的当事人,他们需要得到公正的待遇和赔偿,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为他们争取公正和赔偿,让他们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轨迹中,让他们在这段被错误改写后的人生旅程中,得到更好的慰藉,我们有义务和责任赋予他们生存的勇气和力量。
冤案平反后,要花多大代价才能平复?冤案一旦形成,对于当事人个人而言,其受到的伤害是百分之百,他们的社会地位可能因此丧失殆尽,从此名誉扫地,他们的家庭可能因此破裂,家人受其牵连,一些人自暴自弃,对生活丧失信心,一些人沾上恶习,产生报复心理。总之,刑事冤案会改变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命运,给受冤者造成物质、精神上的伤害。刑事错案给当事人造成的危害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即物质上的危害和精神上的危害。
物质上的危害包括对案件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进行刑罚所导致的财产性损失,也包括当事人追求公正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付出的诉讼成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不该立案、起诉,反而立案、起诉的;无罪的被认定有罪的;轻罪被重判的等等刑事错案的发生,案件的当事人就可能在财产、自由甚至生命上受到惩罚,必然导致这些错案的受害者的物质利益遭受损失。案件的当事人受到错案的不公正对待,必然会利用相应的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过程中,案件的当事人就会付出一定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精力和财力等。
精神上的危害是案件的当事人受到错案的不公正对待后,在精神上产生的伤害。与物质损害相比,精神上的危害往往更为显著。由于刑事错案的发生,导致受害者本人和家属的身心必然受到极大的伤害和打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家庭破碎,对生活和社会失去希望。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纠正错案,刑辩律师有何作为?刑事冤错案件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有时难以估量,有的服刑10年甚至20年,青春逝去不复返。待到宣告无罪时,虽然激动得流泪,但也已然物是人非;有的妻离子散,有的老人相继去世,待到回家时只能在墓地告慰老人。
如陈满杀人案羁押23年,此案成为纠正冤错案中,失去人身自由时间最长的案例。虽然获得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不到300万元,能买回23年的青春年华吗?人们常说,正义永远不会缺席,但迟到的正义,又能体现出多少真正的正义呢?又能给当事人多少真正的补偿?
几十年来,一遇到疑难案件就做“疑罪从有”的处理,这种司法理念已经不符合当今的司法改革要求了。近十年来,我分析近些年纠正的刑事冤错案件发现,司法机关主动纠正冤错案件还是极少数,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当事人的不断申诉,特别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的专业作用以及刑事辩护律师代理申诉,对于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是非常重要的,这种重要作用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替代。申诉难、再审难,是目前存在的实际情况。
凡是纠正的冤错案件,无一不是在辩护律师的多年坚持下,最终得到纠正的。有的申诉人家属坚持常年申诉,花光了积蓄;有的申诉人因常年申诉无果,对法律失去了信心,但在辩护律师的鼓励和帮助下,仍然坚持申诉。有一些冤错案件,一方面有辩护律师坚持代理申诉,另一方面,也因为真凶再现、亡者归来,法院自然会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有些冤错案件,虽然申诉艰难,耗时多年,但由于律师的坚持以及社会和媒体的关注支持,致使司法机关最终启动再审,纠正了错判。比如聂树斌杀人案。1995年聂树斌就被执行死刑了,直到2005年才出现个“真凶”王书金。聂树斌亲属立即委托律师提起申诉,但是,申诉的过程却并不顺利,申诉历时11年之久,直至2016年最高法院才决定再审,最终宣判无罪。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冤假错案,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杀人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冤假错案一旦形成,会极大的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司法公正和权威丧失殆尽,司法机关会面临千夫所指,冤假错案一旦形成,会极大的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司法公正和权威丧失殆尽,司法机关会面临千夫所指,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防范冤假错案是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方能守住底线,维护司法公正,给宪法与法律以交代。防范冤假错案,刑辩律师任重道远。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在本能上肯定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现代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现在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律师要“死磕”法官,社会上有人说现在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是“像雾像雨又像风”,深层原因在哪里?要进行深入分析。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对此,我们必须认真进行深刻反思。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对个别律师违规发难、无理“闹庭”的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就事论事方式,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通报,请他们配合做好工作,不要将这种情况轻易扩大为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偏见,要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冤假错案发生后的维权路径全景图。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和判决生效后,都有对应的维权途径可走。维权路径可以分为下列层次:
1. 审判内救济:
• 一审不服可上诉:根据《刑诉法》第219条及后续条款,当事人可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 二审终审制:上诉后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一般为终审判决。如对二审判决仍有异议,可考虑再审或申诉。
2. 审判外救济:
• 再审程序:根据《刑诉法》第2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出现新证据、原判决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影响公正审判等情况,可申请再审。
• 检察机关抗诉与申诉:对生效裁判不服可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申诉,请求其提出抗诉或支持再审;若检察院已抗诉,法院再审后仍对结果不服,可继续申诉。
• 国家赔偿与补偿:在案件最终被纠正后,当事人可依《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
3. 其他救济与监督程序:
• 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司法人员违法行为。
• 向上级司法机关、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协委员、信访部门、监察委员会反映问题。
• 通过律师协会投诉律师执业不当行为。
• 向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检、最高法的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依法合规)。
4. 信访与控告投诉渠道:
• 信访办:按照《信访条例》进行有序信访,包括网上信访与走访。
• 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对于检察环节的问题,可向检察院控申处申诉。
• 法院申诉信访窗口:对于法院终审判决的申诉、对审判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在法治社会中,冤假错案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冤假错案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如何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律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律师参与刑案申诉的方法。重视传统媒体与自媒体。我们认为这符合当今互联网社会的趋势。通过申诉,使冤案得以纠正,正义得以实现,法律秩序得以恢复,司法就会得到进步。这是我们的美好初衷。但是,如果没有媒体,没有互联网,这个目的的实现可能就会更加困难。幸运的是,这几年我们冤案申诉得到了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譬如《民主与法治》的记者,对陈夏影等重大案件,下工夫研究,问题抓得准,报道客观,尺度把握的好,关键时候发挥关键作用……。我们欣喜地看到,正是这几年媒体的广泛报道,冤案平反已经成为司法热点,无论是中央领导人,还是社会各界,都对冤案申诉发出了准确无误的信号,我们深受鼓舞。重视与专业人士的合作,尤其是法医。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申诉中,甚至有的案件本身就是法医案件,念斌案就是一个成功的先例——靠法医,靠科学技术打赢了一场极其艰难的辩护。但无须讳言,让法医更广泛更深入介入刑事案件,我们才刚刚开了一个头。在重大刑事案件申诉中,我们对于原案卷中所有与法医有关的案卷,都重新要求权威法医重新“过筛子”,这已经成为一项通行的做法。我们收获颇多,并且正在力图建设一个刑辩律师与法医专家的合作平台,提供给全国的刑辩律师。这不仅仅是为冤案申诉,它还可以服务于正在进行的刑事辩护,最大程度地防止冤假错案。重视与学界的合作。尤其在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上,我们会采取多种形式与国内高校合作,多跑腿,多汇报,多请教,寻求支持,形成合力,力求通过学者的合作使冤案申诉更加规范,更加理性,更有可能取得效果。在海南陈满案申诉中,学者的参与对于这些案件的申诉,无疑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这些,仅仅靠我们有数的几名律师,是远远做不到的。尤其要重视国内刑事辩护律师的合作。对于冤案申诉,国内刑辩律师有着很大的积极性,但是申诉经验交流不够,基本上都是在各自为战。对此,我们充分发挥互联网这一有效平台,对于大多数求助的案件,能够及时的转发给有兴趣的律师,律师们无偿的参与阅卷,讨论案情,评估申诉可行性,引导当事人走合法的申诉渠道,理性申冤,不激化社会矛盾。这一点在陈夏影案申诉中尤其明显,申诉律师们精诚合作,体现出很高的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该案开庭效果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合议庭的好评。尤其是在当事人由于开庭等待时间过长,而准备采取“公开拉木板车到监狱接孩子”的行动时,我们申诉律师积极配合福建高院做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取消此行动,受到福建高院有关领导肯定。这也使我们深深的体会到,律师确实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律师和法官之间这种相互信任,多么宝贵又多么应当发扬光大!
努力争取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视。我们深知,每一起重大冤案的解决,没有最高检、最高院的重视支持,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实践中我们非常重视向最高检、最高院以情况反映的形式汇报我们代为申诉的重大冤案。这些信件,有的是申诉律师的分析意见,有的是权威法医的重新鉴定意见,有的是权威刑事诉讼专家的集体分析意见,有的是媒体的详细报道或者高水平研讨会的文字记录稿。从以往申诉成功的案例来看,对于准备扎实充分的意见,我们感觉最高司法机关还是非常重视的。至少,面对孜孜以求的律师,谁都不会轻易驳回申诉。
建国后发生的十大冤假错案
新中国成立后的十大冤假错案:
第一个:聂树斌案,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同年四月二十七日被执行枪决。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七日,此案真凶落网。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聂树斌母亲收到国家赔偿共计二百六十八万一千三百九十九元。
第二个:赵作海案,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赵作海被列为重大嫌疑人。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零一零年四月三十日,本案的被害人突然回家法院重审,宣告赵作海无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赵作海获得国家赔偿金六十五万元。
第三个:呼格吉勒图案,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在呼和浩特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公安机关认定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本案真凶赵志红伏法认罪,故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法院作出国家赔偿二百零五万九千六百二十一点四零元。
第四个:佘祥林案,一九九四年一月二日,佘祥林妻子的家人怀疑其杀害妻子,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佘祥林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佘祥林妻子突然从山东回家,法院重新宣判佘祥林无罪。二零零五年九月二日,佘祥林获得七十余万元国家赔偿,
第五个:腾兴善案,一九八七年,马兰村农民滕兴善因杀人碎尸案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腾兴善被判处死刑,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被执行枪决。一九九三年,案件被害人突然复活,返回贵州老家。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湖南省法院对滕兴善案作出无罪判决。
第六个:罗开友案,二十年前,罗开友前妻下落不明,他被指控杀死前妻陈师,金沙江警方收审二十一个月后,因证据不足释放。此后二十年,罗开友想方设法寻找失踪前妻,终于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找到洗清自己的冤情。
第七个:李久明案。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二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被捕入狱。因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零零四年,真凶蔡明星认罪伏法,案件得以真相大白。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款四万八千元。
第八个:于英生案,原任蚌埠市东市区区长助理。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于英生妻子在家中遇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于英生妻子被杀一案水落石出,真凶吴某落网,于英生恢复公职身份,并获得了一百余万元的国家赔偿。
第九个,张振风案。二零零七年六月三日下午,张振风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被警方抓获。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振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王银光被查出是强奸抢劫案的真凶。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失去人身自由三年零四个月后,张振风回到家中。
第十个:念斌案。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福建省澳前村发生人为投毒致死案件,杂货店个体户念斌被逮捕并提起公诉。该案历时八年,十次开庭审判,四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零一四年八月,念斌被宣布无罪,当庭释放。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获得国家赔偿一百一十九万元。